馬丁路德文庫

Martin Luther Library • 聖經註釋 132 篇 • 講道集 161 篇 • 著作文選 589 篇

著作文選(Project Guten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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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道集(martinluthe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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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註釋(SWORD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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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11 第一部分 十誡 第九與第十誡

第一部分 十誡 第九與第十誡

第九和第十誡

不可貪戀你鄰舍的房屋。不可貪戀你鄰舍的妻子、僕婢、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

這兩條誡命是專門為猶太人頒布的;然而,它們在某種程度上也與我們有關。因為他們不將其解釋為指不貞或偷竊,因為這些在上面已經充分禁止了。他們也認為,只要他們做了或沒有做外在的行為,他們就遵守了所有這些誡命。因此,上帝又加上了這兩條誡命,以便將貪戀或以任何方式圖謀獲得鄰舍的妻子或財產視為罪惡並加以禁止;特別是因為在猶太政府下,僕婢不像現在這樣可以自由地為工資服務,只要他們願意,而是他們主人的財產,連同他們的身體和所有的一切,就像牲畜和其他財產一樣。此外,每個人都有權力休妻,公開給她離婚書,然後再娶。因此,他們彼此之間經常處於危險之中,如果一個人看上了別人的妻子,他可能會以任何理由休掉自己的妻子,並使別人的妻子與他疏遠,以便在權利的藉口下得到她。這在他們看來不被視為罪惡或恥辱;就像現在對待僱工一樣,當一個業主解僱他的僕婢,或以任何方式從他那裡奪走別人的僕人時。

因此(我說),他們如此解釋這些誡命,而且解釋得正確(儘管其範圍更廣更高),即沒有人會想或意圖獲取屬於他人的東西,例如他的妻子、僕人、房屋和產業、田地草場、牲畜,即使是藉著表面上的權利或詭計,卻仍傷害了他的鄰舍。因為在上面第七條誡命中,禁止了那種人藉著不義的方式奪取他人財產或扣留不給鄰舍的惡行。但這裡也禁止你從鄰舍那裡奪走任何東西,即使你在世人眼中可以光榮地做到,以至於沒有人能指責或責怪你,好像你是不義地獲取了它。

因為我們天生如此傾向,沒有人願意看到別人擁有和自己一樣多,每個人都盡其所能地獲取;至於別人如何,就隨他去吧。然而我們卻假裝虔誠,懂得如何最精巧地裝飾自己,掩蓋我們的惡行,訴諸並發明巧妙的手段和欺詐的伎倆(就像現在每天都被最巧妙地設計出來的),彷彿它們是源自法律條文;是的,我們甚至敢厚顏無恥地引用它,並以此自誇,不願稱之為惡行,而稱之為精明和謹慎。在這方面,律師和法學家也助紂為虐,他們扭曲和延伸法律以適應他們的案件,強調詞語並將其用作詭計,而不顧公平或鄰舍的需要。簡而言之,誰在這些事務上最專業和狡猾,誰就能在法律中獲得最大的幫助,正如他們自己所說:「Vigilantibus iura subveniunt」(即:法律偏袒警醒的人)。

因此,這最後一條誡命不是為世人眼中的惡棍而設,而是為那些最虔誠的人,他們希望受到讚揚,被稱為誠實正直的人,因為他們沒有違犯前面的誡命,正如猶太人特別聲稱的那樣,甚至現在許多大貴族、紳士和王子也是如此。至於其他普通大眾,則屬於更低層次,在第七條誡命之下,因為他們不太關心自己是否以光榮和正義的方式獲取財產。

現在,這種情況最常發生在法庭案件中,其目的是從鄰舍那裡獲取一些東西,並將他趕出自己的財產。例如,當人們為大筆遺產、房地產等爭吵不休時,他們會利用並訴諸任何看似正義的東西,將一切包裝和裝飾得讓法律必須偏袒他們一方,他們以這樣的權利持有財產,以至於沒有人可以提出投訴或主張。同樣地,如果有人想擁有一座城堡、城市、公國或任何其他大事物,他會透過關係和任何他能想到的手段進行大量的財務操作,以至於對方在法律上被剝奪了它,並被判給他,並以契約和印章確認,並宣稱是以王侯的頭銜和誠實的方式獲得的。

同樣地,在普通貿易中,有人巧妙地從別人手中滑走一些東西,以至於對方必須去追尋,或者在對方看到對自己有利可圖的事情上,出其不意地欺騙他,以至於後者,或許因為困境或債務,無法在不受傷害的情況下重新獲得或贖回它,而前者卻獲得了一半甚至更多;然而這卻不被認為是欺詐或偷竊所得,而是誠實購買。在這裡他們說:「先到先得,每個人都必須顧及自己的利益,讓別人盡其所能。」誰能如此聰明,想出所有可以用這種似是而非的藉口將許多東西據為己有的方法呢?世人並不認為這是錯誤的(法律也不懲罰),也不會看到鄰舍因此處於不利地位,必須犧牲他無法承受的損失。然而沒有人希望這種事發生在自己身上;從中我們可以輕易看出,這些手段和藉口是虛假的。

過去對待妻子也是如此:他們知道這樣的伎倆,如果一個人喜歡另一個女人,他會親自或透過他人(因為有許多方法和手段可以發明)讓她的丈夫對她產生厭惡,或者讓她反抗他並表現得讓他不得不解僱她,將她留給另一個人。這種事情無疑在律法之下盛行,正如我們在(希律王的福音書中讀到,他在他兄弟還活著的時候娶了他兄弟的妻子,卻仍希望被認為是一個誠實、虔誠的人,正如聖馬可也為他作證。但我相信,這種例子不會發生在我們中間,因為在新約中,已婚者被禁止離婚,除非在某種情況下,有人(狡猾地)透過某種計謀從另一個人那裡奪走一個富有的新娘。但在我們這裡,一個人疏遠或離間別人的男僕或女僕,或用甜言蜜語引誘他們離開,卻並非罕見。

無論這些事情以何種方式發生,我們都必須知道,上帝不希望你剝奪鄰舍的任何東西,以至於他遭受損失,而你卻以此滿足你的貪婪,即使你能在世人面前光榮地保有它;因為這是一種秘密而陰險的強加,正如我們所說,是在帽子下進行的,以免被察覺。因為儘管你行事彷彿沒有對任何人做錯事,你卻仍然傷害了你的鄰舍;如果這不被稱為偷竊和欺騙,它仍然被稱為貪戀鄰舍的財產,也就是說,意圖佔有它,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將它從他那裡引誘走,並且不願看到他享受上帝所賜予他的。儘管法官和每個人都必須讓你保有它,但上帝卻不會讓你保有它;因為祂看見欺詐的心和世界的惡意,只要你讓她一寸,她就必定會多取一尺,最終公開的不義和暴力隨之而來。

因此,我們讓這些誡命保持其通常的意義,即命令我們,首先,不要渴望鄰舍的損害,甚至不要協助,也不要提供機會造成損害,而是樂意希望並讓他保有他所擁有的,此外,還要為他促進和維護對他有利和有益的事,正如我們希望被對待的那樣。因此,這些誡命特別針對嫉妒和可悲的貪婪,上帝希望消除所有導致我們傷害鄰舍的原因和根源,因此祂用明確的詞語表達:「你不可貪戀,等等。」因為祂特別希望人心純潔,儘管我們活著的時候永遠無法達到這一點;所以這條誡命,像所有其他誡命一樣,將不斷地控告我們,並顯示我們在上帝眼中是何等虔誠!

十誡的結語。

至此,我們有了十誡,這是神聖教義的綱要,關於我們應該做什麼,以便我們的整個生命都能蒙上帝喜悅,也是一切善工必須從中產生和流出的真正源頭和渠道,因此在十誡之外,任何工作或事物,無論在世人眼中多麼偉大或寶貴,都不能是好的或蒙上帝喜悅的。現在讓我們看看我們那些偉大的聖徒能誇耀他們的屬靈修會和他們所發明和建立的那些偉大而艱鉅的工作,而他們卻讓這些誡命過去,彷彿它們太微不足道,或者早已完美地履行了。

我確實認為,在這裡,一個人會發現自己雙手滿滿,有足夠的事情要做來遵守這些誡命,即對敵人溫柔、忍耐和愛,貞潔、仁慈等等,以及這些美德所蘊含的一切。但這些工作在世人眼中沒有價值,也無法炫耀;因為它們不是獨特而自負的工作,也不局限於特定的時間、地點、儀式和習俗,而是普遍的、日常的家庭工作,鄰舍之間可以互相實踐;因此它們不受高度重視。

但其他工作卻讓人們睜大眼睛和耳朵,人們透過巨大的展示、花費和宏偉的建築來裝飾它們,使一切都閃閃發光。在那裡,他們焚香,他們唱歌和敲鐘,他們點燃蠟燭,以至於看不到或聽不到其他東西。因為當一位神父穿著繡有金線的聖衣站在那裡,或者一個平信徒整天跪在教堂裡,這被認為是最寶貴的工作,沒有人能充分讚美。但當一個貧窮的女孩照顧一個小孩子,並忠實地做她被告知的事情時,這卻被認為微不足道;否則修道士和修女在他們的修道院裡還能尋求什麼呢?

但是,看哪,那些絕望的聖徒,他們敢於發明比十誡所教導的更高更好的生活和境況,聲稱(正如我們所說)這是普通人的普通生活,而他們的生活是為聖徒和完全人而設,這難道不是一種被詛咒的傲慢嗎?而那些可憐的盲人卻沒有看到,沒有人能達到完全遵守十誡的程度,但使徒信經和主禱文都必須來幫助我們(正如我們將聽到的),藉此不斷地尋求、祈求和領受(遵守誡命的)力量。因此,他們所有的誇耀都等於我誇耀說:「當然,我沒有一分錢可以支付,但我自信地承諾支付十弗羅林。」

我說這些並強調這些,是為了讓世人擺脫那根深蒂固且仍然纏繞著每個人的悲慘濫用,並在世上所有階層中習慣於只關注這裡,並關心這些事情。因為他們要產生與十誡相等的教義或階層,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因為十誡是如此崇高,沒有人能憑藉人的力量達到;而凡能達到的人,都是屬天的、天使般的人,遠超世上一切聖潔。你只管專注於它們,盡力而為,運用你所有的力量和能力,你會發現有如此多的事情要做,以至於你既不會尋求也不會看重任何其他工作或聖潔。

關於基督教基本教義的第一部分,即教導和敦促必要之事,到此為止。然而,最後我們必須重複屬於這裡的經文,我們在第一條誡命中已經討論過,以便我們學習上帝要求我們付出什麼努力,以期我們學會灌輸和實踐十誡:

因為我耶和華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施慈愛,直到千代。

儘管(正如我們上面所聽到的)這個附錄主要附屬於第一條誡命,但它仍然是(我們不能否認它)為所有誡命而設的,因為所有誡命都應歸結並指向它。因此我說,這也應該向年輕人呈現並灌輸,讓他們學習並記住它,以便看到是什麼敦促和迫使我們遵守這十誡。它應該被視為這個部分是特別添加到每一條誡命中的,因此它內在於並貫穿於所有誡命。

現在,這些話語中(如前所述)既包含憤怒的威脅之詞,也包含友善的應許,旨在恐嚇和警告我們,此外,還旨在引導和鼓勵我們接受並高度重視祂的話語,將其視為神聖的嚴肅之事,因為祂自己宣告祂對此有多麼關心,以及祂將如何嚴格執行,即祂將可怕而嚴厲地懲罰所有藐視和違犯祂誡命的人;反之,祂將如何豐厚地獎賞、賜福並施予一切美善給那些高度重視祂誡命,並樂意遵行和生活的人。因此,祂要求我們所有的行為都出自一顆敬畏並唯獨尊崇上帝的心,並出於這種敬畏而避免一切違背祂旨意的事,以免激怒祂;另一方面,也唯獨信靠祂,並出於對祂的愛而做祂所願的一切,因為祂像慈父般友善地對我們說話,並賜予我們一切恩典和一切美善。

這正是第一條也是最主要誡命的意義和真實解釋,所有其他誡命都必須從中流出和產生,因此這句話:「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其最簡單的意義就是這個要求:「你當敬畏、愛慕並信靠我,如同你唯一真神。」因為凡心靈如此傾向於上帝的人,就已履行了這條和所有其他誡命。反之,凡敬畏和愛慕天上地下任何其他事物的人,就既不會遵守這條誡命,也不會遵守任何其他誡命。因此,整部聖經到處都宣講和灌輸這條誡命,始終以這兩件事為目標:敬畏上帝和信靠祂。特別是大衛王在詩篇中,正如他所說(詩篇 147:11):「耶和華喜愛敬畏祂的人,喜愛仰望祂慈愛的人。」彷彿整條誡命都由一節經文解釋了,意思是說:「耶和華喜愛那些沒有別神的人。」

因此,第一條誡命應當照耀並將其光輝賦予所有其他誡命。因此,你必須讓這項宣告貫穿所有誡命,就像花環中的箍一樣,將末端與開頭連接起來,並將它們全部連結在一起,以便不斷重複而不被遺忘;例如,在第二條誡命中,我們敬畏上帝,不妄稱祂的名來咒罵、說謊、欺騙和以其他方式誤導人,或行惡,而是藉著禱告、讚美和感恩來正當而善用祂的名,這源於第一條誡命的愛和信靠。同樣地,這種敬畏、愛和信靠應當敦促和迫使我們不輕視祂的話語,而是樂意學習、聆聽並視之為聖潔,並尊崇它。

如此繼續貫穿所有接下來對待鄰舍的誡命,一切都應憑藉第一條誡命的力量而行,即我們尊敬父母、主人和所有掌權者,並順服和服從他們,不是為了他們自己,而是為了上帝的緣故。因為你不可只顧慮或敬畏父母,或出於對他們的愛而做或不做任何事。但要留意上帝要你做什麼,以及祂肯定會向你要求什麼;如果你忽略了,你就有一個憤怒的審判者,但反之則有一個慈愛的父親。

再者,你不可對你的鄰舍造成傷害、損害或暴力,也不可侵犯他的身體、妻子、財產、名譽或權利,因為所有這些事情都按其順序被命令,即使你有機會和理由這樣做,也沒有人會責備你;而是要對所有人都行善,幫助他們,並促進他們的利益,無論你如何以及在哪裡能做到,純粹是出於對上帝的愛,並為了取悅祂,相信祂會豐厚地獎賞你的一切。因此你看到第一條誡命是如何成為主要源頭和泉源,流向所有其他誡命,反之,所有誡命又都歸回並依賴於它,以至於開頭和結尾彼此相連。

我說,這對年輕人來說,始終教導、勸誡和提醒他們是既有益又必要的,這樣他們才能在敬畏和尊崇上帝中成長,而不僅僅是像牲畜一樣被鞭打和強迫。因為如果人們考慮並銘記這些事不是人類的瑣事,而是神聖威嚴的誡命,祂如此認真地堅持這些誡命,對那些藐視它們的人發怒並懲罰他們,另一方面,又豐厚地獎賞那些遵守它們的人,那麼就會有一種自發的衝動和渴望樂意遵行上帝的旨意。因此,舊約中命令將十誡寫在所有牆壁和角落,甚至衣服上,並非徒勞,這不是為了僅僅將它們寫在這些地方並炫耀,像猶太人那樣,而是為了讓我們能不斷地將目光固定在它們上面,並永遠將它們銘記在心,以便我們在所有的行動和方式中實踐它們,每個人在所有情況、所有事務和交易中都將它們作為日常操練,彷彿它們寫在每個他會看的地方,是的,無論他走到哪裡或站在哪裡。這樣,無論是在家裡還是在鄰舍那裡,都有足夠的機會實踐十誡,沒有人需要為此跑很遠。

由此再次可見,這十誡應當被高舉和頌揚,超越所有在它們之外所教導和實踐的階層、誡命和工作。因為在這裡我們可以誇耀並說:讓所有智者和聖徒都站出來,如果他們能,就提出一項像這些誡命一樣的工作,上帝如此認真地堅持,並以祂最大的憤怒和懲罰來命令,此外,還加上如此榮耀的應許,祂將把一切美善和祝福傾倒在我們身上。因此,它們應當被教導在所有其他之上,並被視為寶貴和珍愛,如同上帝所賜予的最高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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